六项工程丨金凤法院:指定监护人 护航少年心
2023-07-04 10:32:08来源:百度新闻
近日,金凤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仅用八天就迅速审结了一起申请指定监护人案件,解决了11岁少年小明面临的监护困境,最大限度地缩短了监护权的空窗期,及时维护了被监护人的人身和财产权益。
(资料图)
该起指定监护案的申请人王某系少年小明的奶奶。小明是一个可怜的孩子,他的母亲在他一岁时因交通事故去世,他的父亲于两个月前因病去世。小明的爷爷也早已去世多年,外祖父母年事已高且无经济来源,小明一直由奶奶王某照顾,王某向金凤法院申请指定其为小明的监护人。
考虑到案件的特殊情况,金凤法院民二庭在受理案件后,第一时间与小明的外祖父母取得联系,了解孩子的情况,并征询外祖父母对王某做为小明监护人的意见。小明外祖父母年事已高,二人对指定王某为小明监护人均无异议。
接下来,法官要了解小明的意愿。小明现已11岁,可以表达自己真实意愿,法官为了不耽误孩子的学习且最大程度减少陌生环境对孩子心理的影响,决定到小明与王某共同生活的家中去进行询问。于是,在小明放学后,金凤法院民二庭庭长与案件承办法官自费为小明购买了水果、牛奶和书本,共同前往小明与奶奶的现居住地,就他的生活和学习情况进行详细交谈。刚开始的询问进行的并不顺利,小明一直低头不语,但法官真挚耐心的询问和关心,慢慢松动了小明的防备。后来,他拿起法官为他带去的书本,和法官开始了简单交流,最后向法官表达了愿意同奶奶继续生活并由奶奶担任监护人的意愿。
法院经审理认为,小明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为保护其合法权利,应为其指定监护人,根据《民法典》第三十一条规定,王某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小明外祖父母对指定王某为小明监护人均无异议,小明经常居住地的居民委员会亦同意指定王某为小明监护人,小明个人也表达了愿意由奶奶担任监护人的意愿。此外,小明一直与王某共同生活,建立了深厚的感情,确定王某为监护人将不会改变小明的学习生活环境,也更有利于小明的健康成长,故金凤法院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指定王某作为小明的监护人。
该起案件的办理过程中,金凤法院法官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体现了审判案件的柔性司法理念,实现了对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保护。收到判决书的王某向法院表达了感谢,至此从立案到结案,这起申请指定监护人的案件仅用八天结案。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十七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第三十一条 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
依据本条第一款规定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
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擅自变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监护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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