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法院发布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2022-04-26 14:14:12来源:广州日报
与美的空调作不当对比,格力代理商被判赔10万元;“飞鹿”之争中,一公司被认定恶意诉讼;“傍名牌”还拒不提供账册,一陶瓷企业被判赔偿320万元……今天是第22个世界知识产权日,佛山中院昨日发布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白皮书、商标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民事案件审判白皮书以及十大典型案例,集中展现佛山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成效。
与产业结构密切相关
制造业案件占比较高
据公布的白皮书显示,2018年-2021年,佛山两级法院的知识产权收案超5.9万件;涉及民间陶瓷手工艺作品的著作权纠纷、电子游戏衍生品的侵权商标纠纷等新类型案件层出不穷。2021年,全市法院共审结商标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1557件,这些案件呈现出与佛山市产业结构及行业分布密切相关的特点,制造业领域案件占比较高。
面对审判新形势,佛山法院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主导作用,加大对知名品牌、驰名商标、老字号、地理标志的保护力度,依法妥善审理纺织、陶瓷等与佛山传统产业密切相关的著作权纠纷案件,加强对游戏、动漫等新兴文化产业的知识产权保护研究,全面提升佛山文化创新能力。对于仿冒、虚假宣传、商业诋毁、侵犯商业秘密等不
正当竞争行为重点打击,探索建立与知识产权市场价值相适应的侵权损害赔偿标准,有效遏制知识产权侵权行为。
此外,佛山法院积极推动建立著作权纠纷“一门式”和解机制,建设知识产权和解工作站,努力让当事人少跑腿,构建起知识产权大保护工作格局。4月25日,佛山中院联合禅城法院,通过诉前和解中心与“一门式”机制两级联动,调解了一批著作权纠纷案。该案中,爱奇艺公司认为某酒店未经授权,使用该公司拥有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一批影视作品,以侵犯著作权为由起诉酒店要求赔偿,其中14件案件已上诉至佛山中院。通过“一门式”调解机制,14件案件均调解成功,另有10件未起诉案件成功化解并申请司法确认。
与此同时,为了发挥司法裁判案例的规范指引教育功能,佛山中院对外发布商标及不正当竞争十大典型案例。佛山中院希望借此向社会提醒,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树立正确的品牌意识、商标意识、竞争意识,不走“歪路”“捷径”。
部分十大典型案例
在朋友圈发布不实图文
某代理商构成商业诋毁
安徽盛世欣兴格力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世欣兴公司”)是安徽地区格力空调的总代理,运营有微信公众号“安徽格力电器”。2019年10月,盛世欣兴公司多名工作人员在其朋友圈中发布图文信息,文中含有“格力空调KO普通空调”与有美的标识空调的数据对比图文等内容。广东美的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的公司”)认为盛世欣兴公司的上述行为构成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遂起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盛世欣兴公司在没有任何科学依据的情况下,通过对格力空调与美的空调的重量、尺寸、体积对比,得出格力空调优于其他空调的结论,造成相关公众对格力空调品质、性能的误解,其行为构成虚假宣传行为。同时,盛世欣兴公司将格力空调与美的空调进行不当对比,使相关公众对美的空调的品质、性质产生负面评价,损害了美的公司的商品声誉,构成商业诋毁行为。法院判决盛世欣兴公司立即停止虚假宣传及商业诋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美的公司10万元。
典型意义
部分经营者通过散布虚假事实、诋毁竞争对手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严重损害了他人合法权益、扰乱了正常市场竞争秩序,应予禁止。作为经营者,对他人的产品进行评论,必须客观、真实、公允和中立,不能误导公众和损害他人商誉。
“飞鹿”之争官司不断
一公司被认定恶意诉讼
广东飞鹿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飞鹿公司”)未经许可使用“飞鹿”字号构成不正当竞争为由,起诉佛山飞鹿电风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佛山飞鹿公司”)。经审查,佛山飞鹿公司是飞鹿厂的关联公司,而飞鹿厂比广东飞鹿公司成立时间早、知名度及影响力高,因此佛山飞鹿公司使用“飞鹿”字样并无攀附广东飞鹿公司的目的,法院判决其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其后,佛山飞鹿公司以广东飞鹿公司提起上述诉讼属恶意诉讼为由,再提起诉讼,索赔20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之前生效判决已明确:广东飞鹿公司对“飞鹿”字号不享有独占性权利。广东飞鹿公司作为该案的当事人,向佛山飞鹿公司提出不正当竞争侵权之诉,其行为是对知识产权权利的滥用,构成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判决广东飞鹿公司向佛山飞鹿公司赔偿7万余元。
典型意义:
行为人明知其权利不具有正当性或存在一定限制,仍超越其权利边界对他人提起侵权诉讼并诉请赔偿,系滥用诉讼权利,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的行为,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
“傍名牌”拒不提供账册
侵权者被判赔偿320万元
蒙娜丽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是第22539639号“超石代”及第1476867号注册商标的权利人,其主张广东超石代岩板投资合伙企业、刘某未经许可在其生产、销售的产品上使用含“超石代”字样等标识构成侵权,要求二者停止侵权及使用“超石代”字号,赔偿损失320万元。
佛山中院认定广东超石代岩板投资合伙企业、刘某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并适用举证妨碍规则,且法院责令而拒不提供财务账册等因素,判决侵权企业赔偿320万元。
典型意义:
该案充分适用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规定中的举证妨碍规则,为解决权利人“举证难”“判赔数额低”等问题探寻了法律途径。(刘艺明)